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公益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具体内容包括:财务管理职责、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资金运作、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审批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业务主管等相关单位公布各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每年年初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本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每年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基金会的收入、支出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计划。基金会依法对取得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对非盈利性收入依法申请办理免税。
1.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组织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2.投资收益,即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 捐赠资金入账应附捐赠协议,限定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用途单独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本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基金会银行帐户的增减变动事项须经理事会决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接受实物捐赠前应和捐赠者签署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该金额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严格支出管理。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 (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如期间改变用途,需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时,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执行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设备物资分配运输,原则上发生的的费用应由接受捐赠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经费等,支出总额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基金会筹资费用包括为筹集捐赠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费、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
第二十条 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原则,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坚持先审批后用款的制度,做到事先有经费预算、事后有经费决算,支出明细资料要齐全,经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发生慈善业务活动支出时,经办人应将《付款审批单》《捐赠协议》及相关资料上报审批后交财务申请付款,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限定性资产支出,5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2.非限定性资产支出。单笔非限定性资产支出5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5-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由秘书长、理事长共同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省侨联党组另有规定的,按省侨联党组规定执行。
3.管理费支出。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一次性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由秘书长、理事长共同审批;一次性支出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理事会研究报省侨联党组同意后,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省侨联党组另有规定的,按省侨联党组规定执行。
为简化手续下列费用由秘书长审批。
1.各种应交税金(不包括印花税、车辆使用税);
2.定期发放工资和福利;
3.定期应交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4.向金融机构办理结算业务时发生的邮电、手续费、贷款息等。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四条 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七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运作资金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主要用于购买中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二十九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条 募捐或者开展重大慈善项目数额在300万以上的,经理事会研究后,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理财一次性投资理财20万元以内(不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后呈理事长审批;一次性投资支出在2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侨联党组同意后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一次性投资支出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研究报省侨联党组同意后由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共同审批。省侨联党组另有规定的,按省侨联党组规定执行。
日常入账且暂不拨付或未确定用途的资金,可由秘书长审批后采购经党组会、理事会确认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最大限度保证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会有权通知基金会停止资助项目,并报告捐赠方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对外公开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定期向省侨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省侨联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