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资助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会业务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项目需按项目申报流程,经过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初审,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等批复立项。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担任项目负责人,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基金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制订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项目管理部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 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和财务审核后,由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 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人员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重大项目向基金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重大项目由基金会组织专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项目评估侧重于考察项目的规范度、贡献度、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影响、开放度等,具体评估方式及得分标准根据基金会项目发展情况修定。

第十九条 所有参评项目中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年度优秀项目,按照评估得分由高到低为序。年度优秀项目在条件成熟时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期,按照专业人士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公益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联络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联络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联络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及项目进展情况等及时上报,做好宣传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志愿者登录

忘记密码?找回用户名 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成为志愿者

官方微信